1)第一百二十一章 接踵而至_重生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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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台湾立法院颁布《有线电视法》以来各式各样规模大小不一的有线电视台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台湾民众眼中。很多受到台湾新闻局管制的“第四台”纷纷上交申请以及“运营企划计划书”以期望实现电视台的合法化。

  这一次如同暴风骤雨般的冲击对台湾传媒市场传统势力的冲击之大难以预计。不过对刚刚起步的“东森电视台”可谓是一个不大不小的考验。最起码看着收视率有逐步下降的趋势后陈旭第一个就坐不住前往赵家希望小老板能够指点迷津。

  立法院之所以如此快的通过了《有线电视法》的法案其实还是受到了各大势力角逐的压力和美国“3o1条款“的推波助澜。

  (备注:3o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o1条款的简称其主旨在于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不过即使是这样报纸和电视中更是有论调显示说这是台湾公众信息传播民主时代的体现而且确保了信息传媒领域不会被大财团和大家族势力所垄断。总之目前的大环境下。只会赞成地人多反对的人少。

  赵文凯又不是神仙对于陈旭的求助只能报以苦笑。送走了垂头丧气地陈总经理离开后。赵文凯也感觉到这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

  在台湾一直以来公众传媒都是以“老三台”为主导地位产生的而有“有线电视”的“地下电台”地出现。使得台湾地电视出现了多频道的形态。虽然在官方台湾当局对此多次警告和查禁。但是台湾大部分学者认为这使公众的“媒介接近使用权“得以有可能实现。因为频道资源不再缺乏。

  赵文凯也同意这样的说法。而且新出台的修订案并不能说是“一无是处”其中《台湾有线电视法》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是:所有地媒体经营业主“必须免费提供十分之一以上的频道作为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节目之用”就是为这个“权利”做法律上的保证的。

  这些公用频道应该向社区民众、学校机关、艺文团体、公益团体开放不向订户收费也不得向频道使用者收费。也不得播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台湾地这一法案是以美国1984年通过的《有线电视传播政策法》为蓝本的该法案规定系统频道数过36个。必须必须开放十分之一的“社区近用频道”给民众、教育机构和政府使用。

  其实早在7o年代初美国的联邦传播委员会就提出了开放免费频道的法案即《有线电视公告与法规》但是在1979年的一次案例判决中该法案没有得到美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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